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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位置:WSG中文网 > Hashflow中文网 >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:网上申请翻查领养纪录及/或领取领养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
发布日期:2025-01-04 18:10 点击次数:208
重要通知
根据香港法例第290章《领养条例》,设立香港领养纪录的目的是:
(a)
使生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领养登记纪录,以履行其于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记条例》、《领养条例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;以及
(b)
在合法情况下,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、年龄、家庭关系等,或用作法例规定、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。
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,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(包括翻查及/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)和所有证明文件(如有的话)。
如果你并非登记资料当事人1、有关人士2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/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,此项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。
1 就领养登记纪录而言,登记资料当事人指其领养登记纪录已备存在登记纪录内的人士。
2 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领养父母或合法监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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